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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共青团员违纪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05-24 来源:团委 阅读次数:

校团[2006]13号 

为加强团员队伍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处理原则

(一)对违反校规校纪、团纪的团员,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根据不同性质、情节轻重及本人认识态度,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团内纪律处分。

(二)团的组织对团员作出处分决定,必须严肃慎重,实事求是。支部大会在讨论决定对团员的处分时,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吸收本人参加,认真听取他的意见。决定后如果本人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团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传递,不得扣压。

第二条 处理种类

(一)处理分通报批评和处分两类;

(二)对于不执行团的决议、违反团章或校纪校规,情节轻微的团员,给予通报批评的处理。

通报批评分为团支部通报批评、分团委(直属团总支)通报批评、校团委通报批评。团支部和分团委通报批评由分团委审批。全校通报批评由校团委审批。

(三)对于不执行团的决议、违反团章规定的团员,视情节轻重和本人认错态度,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撤销团内职务;

4.留团察看;

5.开除团籍。

(四)留团察看的时间为六个月或一年。团员在留团察看期间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得作青年入团的介绍人。留团察看期满,改正错误的,应当及时恢复其团员的上述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团籍。

第三条 处分界限

(一)反对党的基本路线,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和行为者,给予开除团籍处分。

(二)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擅自成立政治性的团体或跨校、跨地区、跨行业的团体者,给予留团察看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开除团籍处分。

(三)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生活秩序,鼓动组织罢课罢考,聚众起哄闹事,乱贴大小字报,破坏安定团结者,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留团察看或开除团籍处分。

(四)团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不交纳团费,一个学期累计三次不参加政治学习、不过团组织生活或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团员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团费,不过团组织生活或连续六个月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者,均视为自行脱团。

(六)团员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分的,视其情节轻重认错态度作出相应(或从严)的团内处分。

第四条 处分权限

(一)对违纪团员的处分,必须经团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征求辅导员意见后,如实填写《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违纪团员处分审批表》,报相应审批单位进行审批。

(二)警告、严重警告,由各团支部讨论通过,报分团委(直属团总支)审批,并报校团委发文。

(三)撤销团内职务处分,由各团支部讨论通过,报团内职务任命机关审批。

(四)留团察看、开除团籍处分,由团支部讨论通过,分团委(直属团总支)审核并征求系党总支意见后,报校团委审批。

(五)团员自行脱团,应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分团委(直属团总支)审核并征求系党总支意见后,报校团委审批。

(六)特殊情况下,由校团委直接给予处分。

第五条 处分附加

(一)团干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行政处分的,除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外,一律撤销团内职务。

(二)受各级通报批评或团纪处分者,按审批权限在校、系、班范围内公布。

(三)受团纪处分后,经教育不改或继续违纪者,给予更高一级的处分。

第六条 团员申诉

(一)各团支部在查清被处分者的错误事实基础上,须将错误事实与本人核对,如本人持有异议,应及时复查核实。

(二)受处分的团员应在处分决定上签字,但签字与否不影响组织处理,如对其所受的处分不服,本人可保留意见,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分团委(直属团总支)提出申诉,有关团组织在15日内必须按处分权限负责处理或迅速传递,不得扣压。如处分确属不当,应实事求是地予以改变或撤销,如团员申诉不正确,应进行耐心的说服教育,坚持错误无理取闹者,应予以加重处理。

第七条 处分鉴定

(一)受留团察看处分者,在察看期间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的,经本人书面申请,由所在团支部填写《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违纪团员鉴定表》,分团委(直属团总支)审核后,报校团委批准,可按期解除察看。

两年内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的,经本人书面申请,由所在团支部对其受处分期间的表现作出鉴定和结论,并征求辅导员意见,填写《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违纪团员鉴定表》,报分团委审核,经校团委批准可解除处分。

(二)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一年内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的,经本人书面申请,由所在团支部对其受处分期间的表现作出鉴定和结论,并征求辅导员意见,填写《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违纪团员鉴定表》,报分团委批准,可解除处分,并报校团委发文。

(三)有显著进步表现者,根据具体情况可提前解除处分。

第八条 附则

(一)各团支部上报处分团员的审批材料应包括:调查证明材料、团支部讨论记录、辅导员意见、受处分人的检查和《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违纪团员处分审批表》。

(二)对受到各级通报批评或团纪处分的团员,所在团支部应加强对其的教育和管理,对处分后的表现应给予客观的鉴定,并根据本人的申请,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三)各团支部上报的鉴定材料应包括:受处分者本人的书面申请、团支部讨论记录、辅导员意见和《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违纪团员鉴定表》。

(四)批准机关对团员的处分必须经集体讨论通过,任何个人不得自行批准,也不能以分团委(直属团总支)或校团委机关工作人员会议代替团支部会或团委会行使审批权。

(五)与本办法配套使用的《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违纪团员处分审批表》和《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违纪团员鉴定表》由校团委统一印发。

(六)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