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学生干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06-16 来源:团委 阅读次数:
校团[2006]1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学生干部的管理,推进学生干部工作的发展,更好的发挥学生干部的积极作用,使学生干部的工作更规范,根据团中央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生干部是联系学校和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学校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学生管理工作的依靠力量和得力助手。在各级党团组织和学生组织的领导和指导下开展工作。各级党政领导必须高度重视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不断提高学生干部的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学生干部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 第三条
学生干部来自于学生,服务于学生,要热心为广大同学服务,关心和维护广大同学的利益,必须在各方面成为学生表率。 第四条
在校党委领导下,由校团委统一协调、指导和监督学生干部的选拔、培训、管理和考核工作,学校相关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能,为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支持,提供必要的指导。 第二章 学生干部的任职条件和选拔程序 第五条 学生干部的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备一定的政治理论水平,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准,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勤奋学习,有较强的学业进取精神,学习总平均成绩排名列班级学生总数前50%,没有不及格科目; (三)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积极主动地组织和参与各类学生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和各项活动,有较强的责任感,勇于承担社会工作; (四)有奉献精神,不计较个人得失,不为个人谋私利,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有正义感,积极维护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五)有团队精神,善于团结、组织、发动同学,能积极主动配合其他干部开展工作; (六)有创新精神,能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和工作思路,开创工作新局面。 第六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公开、公平的前提下,按照任职条件的要求,采取组织推荐或自荐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经过招聘、个人发表竞聘演讲、评委评议、组织审批等程序产生,并报上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校级部长及以上学生干部,原则上从现任校系干部和班级主要干部中提拔产生,应聘者必须要有半年以上学生干部工作经验。各系分团委、学生会有向学校输送优秀学生干部的责任和义务。学生干部要无条件地服从组织的决定和安排。 第八条
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干部也可由组织指定、任命等形式产生,但条件成熟以后,须进行公开选举。 第九条
学生干部任职时间按学年度计算,每届干部任职最长不超过一学年,任职期满有意续任者,须参加新一届学生干部的招聘考核。 第三章 学生干部的辞职、免职 第十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动辞职。 (一)综合素质测评达不到良好者; (二)任职期间有两门课程不及格者; (三)学习成绩平均分达不到班上前50%者; (四)不能胜任所任职务,经调整后仍不胜任者; (五)在工作岗位上不作为者; (六)由于个人原因不愿或不能再继续担任职务者。 第十一条 学生干部自动辞职程序: (一)学生干部向其所在组织提出书面辞职报告; (二)各级组织接到学生干部辞职报告后,一周内召开会议讨论,对确有第十条所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干部,准其辞职,并报上一级组织备案。 第十二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免职;情节严重者将受到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一)言行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者; (二)不团结合作,使工作不能顺利开展或集体利益及声誉受到损害者; (三)以权谋私,经教育不改者; (四)个人行为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者; (五)因违纪违规受处分者; (六)对工作敷衍了事,工作不到位、有问题不及时处理,造成后果者; (七)达到辞职条件而未主动辞职者。 第十三条 学生干部免职程序: (一)学生干部所在的学生组织负责人召开主要干部会议,就当事人违反第十二条中的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二)上级主管部门经调查后,召开会议做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对免职决定有异议的当事人,在一周内可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辩。 (三)如审批机关维持原决定,当事人可向校团委提出申诉,校团委在两周内予以调查并告知结论。 (四)如无异议,则正式免职,并报相关组织备案。 第四章 学生干部的管理和考核 第十四条
在校团委统一组织协调下,各级学生干部实行分级管理和考核; (一)校团委负责管理和考核: 校团委、校学生会、校学生团体联合会和校级学生协会的学生干部,系分团委副书记、学生会正副主席、组织部长、宣传部长,由校团委负责考核,并将结果通报学生干部所在系党团组织; (二)系分团委负责管理和考核: 系分团委、学生会干部、团支部、班委会干部,系级学生协会的干部由系分团委和校学生团体联合会负责考核。 第十五条
每学期管理考核部门对学生干部进行一次考核测评,考核内容分德、能、勤、绩、学五个方面,每位干部的考核分自评和主管考评两部分(考评具体标准和表格另行印发),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十六条
担任学生干部的同学需填写《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学生干部考核登记表》,记入本人档案。各级学生干部管理部门负责在考核意见栏中填写考核结果。任职期满后,考核合格以上的学生干部,由各管理考核部门发给聘书,作为任职凭证。 第十七条
根据学生干部的表现及考核结果,学校每学年开展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工作,并召开表彰大会给予一定奖励。系级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表彰工作由各系负责。 第十八条
学校有关部门和各系要把学生干部的考核结果作为其选拔任职、评优、推优、入党、综合测评、就业推荐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学生干部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学生干部享有下列权利: (一)代表学生参与社会事务或社会监督,通过学校向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学生的意见; (二)代表学生参与学校教育和管理事务,沟通学校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与广大学生的联系,促进学校教学、管理和服务等与学生利益相关的工作,参与有关学生事务的协商工作; (三)组织学生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在维护国家和人民以及学校整体利益的同时,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 (四)对本级或上级团组织或学生组织的工作有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并有权利要求其改进工作; (五)有被推荐或自荐到更高一级组织任职的权利; (六)有维护集体、他人及自身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对学校给予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述的权利; (七)按学校的有关规定享受其他应享受的待遇。 第二十条 学生干部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及时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呼声,做学生利益的忠实代表和维护者; (三)团结广大同学,成为同学的知心朋友; (四)认真组织各项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课外活动; (五)做好本职工作,完成组织交办的任务,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水平,创造性的开展工作; (六)努力提高自己的组织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以及社会活动能力; (七)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 (八)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干部是指: (一)校团委、校学生会、校学生团体联合会成员; (二)系分团委、学生会成员; (三)学生协会副部长及以上干部; (四)团支部、班委会成员。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